本标准是对GB/T13587—92《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分类和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与GB/13587—92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动:
1.原标准废料的物理形态分类,以合金牌号分组。修订后仍以物理形态分类,但组别修订为按废料的名称分组。
2.原标准对废料的级别分得过细(多数为6级),不易操作,修订后,将级别简化到3至5级,使其简单、通用、易操作,并向ISRI标准靠拢。
3.原标准主要针对铜加工行业产生的废料,便于企业分类回收,直接利用。修订后的标准还适用于流通领域废铜的回收、加工和国内外贸易。
4.修订后的标准,对废料的技术要求作适当的修改,强调了对废料的环境要求。
5.将原标准试验方法中的参照标准删掉,强调了供需双方协商,有异议时,按有关国家分析标准进行。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田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松、张希忠、刘柏林、朱新昌、吴桂菊。
标准有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轻金属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电话:010-62228793)。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2002-发布,2003-实施
产品分类
类别 组别原金属名称 参照标准 级 别 典型举例 说明
铜及铜合金块状废料废线材 1号铜2号铜 GB466。 1级:纯铜裸线,无合金线,无夹杂,无漆层,无锈蚀,不含毛丝;2级:纯铜裸线,允许表面有漆层,但无夹杂、无锈蚀且未经焚烧,不含毛丝;3级:混合纯铜裸线,不应包括含铅、锡、废钢、油污、其它非金属过高的铜线,不含毛丝,焚烧后的废线不应含有绝缘材料,经分析铜含量应至少大于94%;4级:混合铜裸线,允许表面有少量的锈蚀、油污,允许夹杂少量的毛丝、绝缘材料和其它金属,但铜含量不应低于85%;5级:毛丝,其中杂质含量和锈蚀程度等不做具体规定,由供需方协商;1、 废裸线;2、 电机绕组线;3、变压器绕组线;4、 其它废铜线;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允许废铜线中有纯铜的其它废铜料,允许打包供货,杂质的扣除以及毛丝的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
废电缆 铅皮电缆塑料皮电缆橡胶皮电缆废电缆中所含铜参考标准:GB466。 1级:同一名称,同一规格,无夹杂;2级:同一名称,不同规格,无夹杂; 3级:混合废电缆,无夹杂; 1、废铅皮电缆;2、 废塑料皮电缆;3、废橡胶皮电缆;4、废橡塑皮电缆铜含量的检验方法由供需双方议定;不可剔除的夹杂物等由供需双方议定扣杂方法。
废电线 塑料皮电线黑皮电线其它种类电线废电线中的铜参考标准GB466 1级:同一名称、同一规格,无夹杂;2级:同一名称、不同规格,无夹杂;3级:混合废电线,无夹杂; 1、各种废电线;2、 电线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废料中如有夹杂的其他废物,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但夹杂物不能超过3%
类别 组别原金属名称 参照标准 级 别 典型举例 说明
铜及铜合金块状废料废型材 加工纯铜、加工黄铜、加工青铜、加工白铜 GB466GB5231GB5232GB5233GB5234。 1级:同一金属名称或牌号,无锈蚀、油污及夹杂物;2级:同一金属名称或牌号,表面氧化物、油污和夹杂物〈3%;3级:混合废料,表面无锈蚀、油污及夹杂;4级:混合废料,油污、锈蚀及夹杂〈3%;1、 废型材包括管、板、带、棒及各种异型材等;2、 运输及交通设备中的型材;3、 机械设备中的型材;4、生产加工中产生的废次材; 废料的几何尺寸应〉30毫米,夹杂>3%的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
废容器 加工纯铜、加工铜合金及各种铸造铜合金 GB466GB5231GB5232GB5233GB5234。 1级:同一牌号或金属名称,无夹杂;2级:混合废料,无夹杂;3级:同一牌号或金属名称,夹杂〈3%;4级:混合废料,夹杂〈3%; 1、工业耐腐蚀罐体等容器;2、日用品、餐具、炊具 无残留的液体和气体,无腐蚀物,夹杂〉3%的由供需双方议定。
废机械零部件含氧铜、无氧铜、脱氧铜、低合金化铜、各种加工铜合金、铸造铜合金 GB466GB5231GB5232GB5233GB5234GB8737GB8739 。1级:同一牌号,同一种类的废零件,无夹杂;2级:同一牌号,种类不同,无夹杂;3级:同一金属名称的废零件,无夹杂;4级:混合废零件,无夹杂;1、废电器零部件;2、废水暖件;3、蜗轮、螺旋桨、汽车废零件;5、机械加工和制造厂产生的残次品等;表面上的锈蚀或油污以及夹杂物由供需双方商议扣杂,零件上镶嵌的非铜物质应剔除,不能剔除的由供需双方协商扣杂。
铜米 1号铜2号铜 GB466 。1级:纯铜线加工而成,外观形状不限,无油污和锈蚀,无夹杂;2级:纯铜线加工而成,外观形状不限,无锈蚀和油污,允许含有少量的绝缘皮或夹杂,但铜含量应>97%;铜米系利用废电线专门加工而成的铜米; 2级铜米的扣杂由双方议定。
类别 组别原金属名称 参照标准 级 别 典型举例 说明
混合废料:1级:铜及铜合金的混合废料,无夹杂物;2级:铜及铜合金的混合废料,夹杂物〈3%;3级:铜及铜合金的混合废料,夹杂物3—10%;4级:铜及铜合金的混合废料,夹杂物〉10%;
散热器 含氧铜、无氧铜、脱氧铜、低合金化铜、加工黄铜 GB466GB5231GB5232。 1级:同一牌号,无夹杂、水垢及锈蚀、油污;2级:混合废料,无夹杂、水垢及锈蚀、油污;3级:同一牌号,有夹杂或锈蚀、水垢、油污等;4级:混合废料,有夹杂或锈蚀、水垢、油污等;废发动机水箱、空调散热器等 散热器中的水垢、油污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散热器中不能有残留的液体、气体、可燃及有毒物质
特殊废铜料主要是报废的军用物资和武器、弹壳等。 1级:同一牌号或同一种类,无夹杂;2级:铜及铜合金混合废料,无夹杂;;炮弹壳、子弹壳、子弹夹等。如果废料中含有夹杂物,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
类别 组别原金属名称 参照标准 级 别 典型举例 说明
铜及其合金屑末纯铜及其合金屑末 电解阴极铜、铜线锭、加工纯铜、加工黄铜、加工青铜、加工白铜、铸造黄铜、铸造青铜,GB466GB5231GB5232GB5233GB5234GB8737GB8739。 1级:同一牌号,无夹杂,无水无油;2级:同一牌号,无夹杂,含水或油;3级:同一牌号,无水无油,夹杂物〈5%;4级:同一牌号,含水或油,夹杂〈5%; 含油、水及夹杂物的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
混合铜屑末 1级:牌号混合,无油、无水、无夹杂物;2级:牌号混合,含油或水,无夹杂物;3级:牌号混合,无油无水,夹杂物〈5%;4级:牌号混合,含油或水,夹杂物〈5%;含油、水及夹杂物的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
含铜灰渣类含铜废催化剂 应符合相关国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门标准, 1级:单一种类的废催化剂,不含其它废弃物;2级:单一牌号的废催化剂,夹杂物〈3%;3级:单一牌号的废催化剂,夹杂物>3%。各种载体的含铜废催化剂; 废催化剂中的含铜量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确定,进口的废催化剂中不能含有毒及放射性物质。
类别 组别原金属名称 参照标准 级 别 典型举例 说明
含铜灰渣类含铜灰,1级:铜及其合金含量〉60%;2级:铜及其合金含量〉40%;3级:铜及其合金含量〉20%;4级:铜及其合金含量〉10%;5级:铜及其合金含量〈10%;含铜的灰渣、烟尘等 灰渣中铜含量由供需双方议定,进口的铜灰中不能含有毒和放射性物质
含铜渣,1级:铜及其合金含量〉60%;2级:铜及其合金含量〉40%;3级:铜及其合金含量〉20%;4级:铜及其合金含量〉10%;5级:铜极其合金含量〈10%;含铜的炉底结块、熔渣 灰渣中的铜含量由供需双方议定,进口的铜渣中不能含有毒和放射性物质。
含铜泥 主要指电腐蚀等电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铜泥铜泥中的含铜量通过分析或由买卖双方议定,不能含有毒、放射性物质
技术要求
4.1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类、组和级别进行回收和供应,不同的类、组和级不应相混。未列入表中各组的废料以及今后产生的新型废料,可根据其化学成分和物理形态归入相近的组中。
4.2 废料、废件中不允许混有密封容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电子垃圾和带有放射性物质。
4.3本国产生的废旧武器和零部件应由供方进行彻底破坏处理,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废料,应由供方做安全处理后由有关部门指定的专门处理厂处理。
4.4 废料、废件表面的杂物应予以剔除。
4.5 块状废料单件的最大外型尺寸不作具体规定,在不防碍运输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6 混入铜及铜合金废料和废件中的文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7 需方另有技术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8本标准引用的参照标准只起参考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参照标准包括历史上曾经颁发的标准和修订后正在执行的标准以及今后新制定的标准。
实验方法
5.1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一般用感官确定类、组和级别。
5.2本标准对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的牌号未做规定,由供需双方签约时说明,如与签约的牌号有异时,其化学成份仲裁分析方法参照相关国家的有关分析规定进行。
5.3混合料的化学成份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5.4 废料、废件的清洁程度、外型尺寸及单快重量,可用肉眼查看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可抽样测定。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也可委托共同认可的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应单独存放,不准动用,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组(废料名称或牌号)和级别组成。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发运时,必须附有标志,写明废料的名称、类、组(废料名称和牌号)、级别和供需双方名称。
7.2 碎料和灰渣应有包装,包装方式、尺寸和重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7.3 废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混装。
7.4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在运输、装卸、堆放等过程中,严禁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并严禁混入爆炸物、易燃物、腐蚀物和有毒、放射性物品,也不得用被以上物品污染的装卸工具装运,有特殊要求时,应有防雨、防雪、防火设施。
7.5废旧武器零部件经过彻底破坏并经安全检查后,由报废武器的部门押送,单独发运。
7.6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交货时,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写明:
a. 供需单位名称;
b. 废料名称;
c. 类、组(金属名称牌号)级别;
d. 每批重量;
e. 检验结果;
f. 发货日期;
g. 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h. 本标准编号。 |